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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袂协行,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对娱乐场所开展突击检查
时间:2022-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为体现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特殊性,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本公众号特开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栏,介绍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重点举措、特色工作,帮助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共识。

  为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督促娱乐场所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1月7日晚上,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镜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对镜湖区雨耕山广场、滨江公园、芜湖古城区域的6家酒吧、KTV开展联合突击检查。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袂协行,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对娱乐场所开展突击检查

 

  此次联合执法活动落实以下“三查”,一是核查是否招用未成年人,二是查看是否规范张贴“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警示标示,三是抽查现场消费人群中是否有未成年人,针对管理不规范的情形,督促场所立即整改。

  此次突击检查不仅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禁招、未成年人禁入的安全保护义务,更有效强化了社会治安管控,推动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筑安全防线。

 

检察官普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