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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媒体聚焦 | 李光菊:基层检察院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举措
时间:2023-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党的检察事业发展作出的历史性、战略性部署,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2023 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开局关乎全局,起程决定后程,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大局中,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思路、方法和路径。本刊《聚焦》栏目特进行两期开年专题策划,分别约稿有地方特色的分州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分享他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地方实践,以及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实践难题的智慧。本期刊发基层检察院文章,以飨读者。


基层检察院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的举措


李光菊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以司法手段保护公益、促进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实践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也遇到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调查取证难、新领域案件立案条件难以精准把握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依法能动履职,从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办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 推动立法等方面开展工作,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 能动履职 公共利益


全文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承担了主要的办案任务,做好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助于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院”)公益诉讼检察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思考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司法实践


近年来,镜湖区院全面落实党中央、最高检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镜湖区院单独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现有人员6人,占院总人数的6.8%,其中员额检察官2人、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4人,平均年龄36岁。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被评为2020年度全国优秀办案团队。


(一)办案规模和办案领域不断扩大


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从2015年7月试点开始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到目前,已拓展包括英烈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等在内的九个新领域。近年来,镜湖区院加大法定领域办案力度,积极探索新领域案件办理。从办案规模看,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8年的33件上升至2022年的135件,办案数量增长4.1倍。从办案领域看,2018年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个领域,经过探索实践,已覆盖到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定领域,同时探索办理了文物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公共卫生3个领域。其中,从办案数量占比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占66.2%,安全生产领域占10%,国有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领域占23.8%。从办案结构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15件,占74.5%,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8件,占25.5%。


(二)多元化办案模式助力办案效果提升


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如何充分发挥该项职能,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办案模式、方法,要积极运用检察一体化、公开听证、引入社会监督等工作机制促进办案效果提升。镜湖区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整合内部办案资源,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卷宗材料调取、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在芜湖市检察院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引领下,有力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先后办理了多起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如办理的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26”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共同会商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民事被告确定、生态赔偿金数额计算、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诉请的1302万元生态环境赔偿金全部赔偿到位,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好案件”。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注重利用“外脑”,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专业性问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辅助办案。对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办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经统计,2022年镜湖区院开展公开听证、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办案33件,占全年案件24.4%。办案模式的优化,提升了办案效果,五年来,共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22亿元,国有财产143万元,督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4073万元,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也取得较好成效。


(三)检察协同共治更加紧密有力


检察公益诉讼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最高检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镜湖区院牢固树立协作共赢的理念,推动区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依托“府检联动”平台,检察机关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河长办、田长办等会签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河流保护、耕地保护等协作机制,增强了守护公益合力。围绕长江大保护,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通过“严惩+修复”,刑事、公益诉讼齐发力,对在长江非法采矿、污染长江生态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114件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措施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培育的“镜卫皖江”品牌被安徽省检察院评为基层检察院建设品牌。坚持诉源治理,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推动建立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如针对中小学校园保安力量不足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推动区政府将校园辅警队伍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暖民心”工程,护航校园安全。


(四)人民群众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公益诉讼检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这项工作,最能体现执法为民工作目标。镜湖区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加强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利用镜湖检察微信公众号开通“公益诉讼随手拍”,接受群众举报,为民及时解决了噪音污染、施工扬尘、占道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问题。如2022年10月,针对辖区多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导致道路、大气污染严重,居民反复投诉的情况,镜湖区院通过调查、取证,开展“公益诉讼督促治理施工扬尘污染专项行动”,向区城管、住建、所属街道及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协同相关部门多次开展回访、督促整改,同时邀请人民检察员参与监督,通过持续监督,有效督促问题的整改。



二、做好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遇到的难点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各方高度重视下,五年来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比刑事、民事等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起步较晚,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中。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的加以改进。


(一)执法办案能力不足


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不断的拓展之中,涉及新领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较多,同时对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沟通协调、庭审应对、溯源治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提出新要求,办案人员存在知识不全面、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二)调查取证保障措施不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办案人员对拖延、拒绝配合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因没有强制性措施作保障,往往无所适从,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权威和办案效果。


(三)外部协作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


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同向发力。目前,基层检察院内部及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较为健全,实现了线索及时移送、办案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等。在对外协作上,检察机关虽然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协作机制,但是覆盖面不广、深度融合不够,有些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实际推动落实的具体举措不多,作用发挥不充分。


(四)科技赋能检察办案不够


目前,案件线索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移送、检察人员自己查找发现,群众参与度不高,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筛查线索的方式在基层检察院还没有得到很好推广应用。调查取证方式单一,大多使用拍照、询问等传统方式,无人机、快速检测等高科技设备在调查取证环节应用率低。


三、做好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


最高检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了新举措、新要求。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基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队伍是关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政治建设,胸怀“国之大者”,增强依法履职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要选优配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解决有人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问题。要将最高检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持续跟进监督”“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等公益诉讼执法理念融入到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要着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加强对新领域案件办理的学习、研究,与相关行政机关密切沟通,不断提升新领域案件办理能力,引导检察官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个案件。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激发检察干警内生动力,着力提升工作的责任感和价值感。


(二)规范新领域案件立案标准,做到依法监督


通过总结公益诉讼实践,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案件的立案条件可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1)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或存在重大侵害风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严重失灵或存在明显短板,难以有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3)侵害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4)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可以提起诉讼,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有效实现公益保护。对公益侵害应作审慎理解,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分析,把握好依法、谦抑、有限监督原则,对已经出现损害结果的,需要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严重性的判断可以结合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时间长短、主观恶性,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涉及到的范围、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等统筹把握。


(三)坚持抓好执法办案,回应群众诉求


公益诉讼检察作用的发挥、价值的体现,关键是要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办理,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基层检察院要始终立足于办案这个主责主业不动摇,不断以办案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机制的建立,通过“府检联动”,加强在线索移送、公益保护宣传、共同守护公益等方面的联动,形成守护公益合力。要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设备、大数据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等办案中的辅助作用,提升公益诉讼办案的科技化水平。要重点聚焦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办理,结合各地实际,可积极稳妥探索法定领域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要发扬斗争精神,通过持续开展“回头看”,对拒不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要坚决提起诉讼,紧盯不放,直至推动问题解决。


(四)强化系统思维,提升治理水平


检察公益诉讼要立足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深入融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长江大保护、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要求,结合本地区党委、政府推进的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系统思维,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传统模式,在办案中要深入思考,加强诉源治理,主动将公益诉讼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探索实现“个案办案——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治理路径,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加强综合治理的建议参考,推动健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建设,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努力推动立法


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落实保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实践发展需要,破解制度发展瓶颈的客观要求。基层检察院承担了主要的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最多,如何更好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发展,作为基层检察院要有全局观、大局观,加强思考,深入研究。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调查保障措施不够、办案程序不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深入总结,加强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此促进公益诉讼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