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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工程服务队法人代表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时间:2014-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六万。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芜湖市某船舶装焊工程服务队法人代表,2010年以来,其以服务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以2%至5%的月息分别向八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180余万元,还本付息5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约130万元。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同时,其于2012年2月,以服务队法人代表的名义与某船厂签订合同,承揽船体建造工程。之后,被告人王某在外招聘了60多名工人,并和工人口头约定平时发放60%的工资,剩余40%的工资农历年底再发放。2013年2月4日即农历年底时,被告人王某收到了船厂给其的专项工程款60余万元,但是他却未将该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而是挪作它用,最终导致7名工人共计14.82万元的工资无法支付。2013年3月4日芜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并公告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期满后被告人王某仍然没有支付工人工资,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王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众多受害人多年积蓄血本无归,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不支付劳动者报酬14余万元,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办理,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形成合力的结果,对一些不良企业主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效应,对保民生、促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