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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 周某某销售假冒“五粮液”、“茅台”等品牌的白酒获刑
时间:2018-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10月生,个体工商户。

2015年底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从他处购入明知是假冒的“口子窖”、“古井贡酒”、“五粮液”、“天之蓝”、“茅台”等品牌白酒,并租赁镜湖区白蕊山庄23幢2单元负一层204室和百蕊山庄35幢3504室作为仓库存放白酒。被告人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芜湖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销售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古井献礼、五年古井贡酒合计价值人民币25190元。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口子窖”、“五粮液”、“古井贡酒”、“茅台”等品牌的白酒,未销售货值为152050元。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5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为152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周某某销售被查扣白酒的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检察官提示

酒类属于特殊的食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酒类商品受到的市场监管力度也远远大于一般食品类商品。但是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大,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不足,部分商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获利去铤而走险,其行为既侵害了正规商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危害到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注意查看防伪标签,辨别真伪,发现假冒的酒类商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食品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金    磊

编辑/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