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民法典宣传周】宣传民法典,了解民事检察职能
时间:2021-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为更好宣传民法典和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现制作一期民法典宣传专刊,下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宣传周】宣传民法典,了解民事检察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民法典中有哪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亮点】

 

【亮点一:总则编: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限制】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二:物权编:明确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亮点三;合同编:严禁高利贷】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贷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四:人格编:加强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亮点五:婚姻家庭编: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设立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六:继承编: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

 

【亮点七: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向谁究责】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能介绍

 

职能一: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结,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情形有:接受代理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碍诉讼行为等。

 

职能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形:

  (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2)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职能四:支持起诉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职能五: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