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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小检说法 |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2-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接下来,让镜小检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你,《民法典》实施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吧! 

  

案情简介

  不久前,何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何某的前夫谢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刘某借款30万元,现在刘某要求谢某和何某还钱。 

  谢某提出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他作为公司员工替公司借款,其公司才是30万元借款实际使用人,前妻何某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何某不应该偿还这笔借款。 

  何某很疑惑:“虽然借款时我跟谢某还没有离婚,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向刘某借的钱,他根本没跟我商量过,并且这笔钱用在哪里我也不清楚,这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笔钱是他俩还是夫妻时向我借的,当然需要他俩一起还,离婚了就能不还钱吗?这肯定是他俩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表示。 

  经法院审理,认为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镜小检说法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由于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并且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刘某认为谢某向自己的借款属于谢某、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以何某应共同偿还但谢某以个人名义借款3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款并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债权人刘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30万元借款系用于谢某、何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何某对案涉30万元借款进行了追认。故该30万元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避免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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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