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没有直接指明规划内停车位的归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对275条的释义可知,规划内停车位是建设单位在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按照惯常做法,初始登记时整个项目的权属证明会整体办理至建设单位名下,建设单位因建设这一事实行为取得这部分车位的所有权。上述停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其权属问题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范围,故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在其建设完成之时即属于开发商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所称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