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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小检说法】民法典“自甘风险”了解下!
时间:2023-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篮球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者也遍布各个年龄层,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受伤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未成年人,周某正与朋友在公共篮球场打球,张某随后进入该篮球场一起打球,在运动期间张某与周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经诊断周某左尺桡骨中段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庭审后被告张某母亲张某某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周某50%的医药费作为补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周某医药费1万余元;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周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某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在公共篮球场打球时,双方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素不相识,并非有组织的自愿参加篮球活动,但是该篮球场为公共场地,并非收费的封闭场地,不可能如上诉人所述其先来占据球场,就限制他人进入球场打球,因此,所有在篮球场打球的人员均应当认为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参与者应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镜小检说法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本案中,原、被告进行的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运动,是身体直接接触、具有对抗性的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因篮球运动导致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视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在运动过程中受伤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则需举证证明被告在篮球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友善”强调公民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本案还需说明的是:张某虽然不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在周某受伤后,张某的母亲张某某能主动承担周某50%的医药费作为补偿,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这里,倡导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人与人之间多点和气、多点关心和互助。


镜小检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