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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某某受贿330余万元特大案件今日开庭
时间:2014-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10月24日上午,由我院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某某(副处级)特大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芜湖市院领办、我院主办,本次庭审芜湖市、区两级院共组织反贪、公诉领导、干警数十名参与观摩旁听。

  本案被告人鞠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担任马鞍山市某银行副行长。

  经审查查明,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在担任马鞍山市某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不良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条件,与奚某某、韩某某、汪某某三人商议以汪某某名义参与竞买马鞍山慈湖供销社在该行的一处抵押房产,并约定由奚某某、韩某某、汪某某三人出资,被告人鞠某某不出资,购得该房产后每人拥有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以后共同“投资经营”。之后被告人鞠某某通过私自重复请示省农行、提前透露拍卖信息等不正当手段,使马鞍山市农行拟以180万元底价拍卖的房产被汪开南以50.8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鞠某某以合伙投资购房的名义,共计收受他人贿赂81.25万元。

  另外,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鞠某某在担任芜湖市农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信贷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后用他人名义并与他人合作形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两套面积分别为374平方米、523平方米的商铺房,从中获取优惠款251.9万元。

  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副行长以及芜湖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6.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今日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书证,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并进行了当庭质证,同时也与辩护人展开了有理有据的精彩辩论,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有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阐明指控观点,揭露犯罪的同时,公诉人也通过本次庭审,将说法与讲理结合,阐述了被告人鞠某某在农行工作37年,党龄28年,曾在自己的工作领域里做出过一定的成绩,但是却在分管信贷等工作中,逐渐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自律意识,从而变成了金钱和权力的俘虏的堕落过程,再次强调了党中央不断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切实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坚定决心,使得庭审过程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