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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日下午,当事人严某某、许某某拿到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通知书,并获悉他们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案件,本院已向镜湖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时,激动地拉住工作人员的手,连声说道谢谢!并特别感激民行检察官为他们的案件忙前忙后。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16年5月,张某某因与杨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以及安徽大山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严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安徽大山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 

 

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当事人就还款问题达成协议。2016年6月20日,镜湖区法院作出(2016)皖0202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该案当事人杨某某、严某某认为其对该案毫不知情,未能参与民事调解,于2018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进行监督。本案的焦点是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杨某某”、“严某某”签名是否本人亲笔书写;案涉款项实际是用于安徽大山通用机械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张某某夫妇和许某某夫妇的夫妻共同生活。经依法调查查明,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2018]文鉴字第1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杨某某”、“严某某”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书写。且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安徽大山通用机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用于张某某、许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芜湖市镜湖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签订过程违反了自愿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杨某某、勇某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镜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这才引出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