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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2日在镜湖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时间:2021-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32日在镜湖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0年是极其不平凡的一年,在镜湖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勇于创先争优,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绩。

一、坚持服务大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检察动力

打赢扫黑除恶收官之战。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全面完成六清任务。严把案件质量,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三年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9159人,案件有罪判决率100%且无一改变定性。成功办理“1.15”套路贷系列案件、汪某玉等33人涉黑案等一批重大影响案件。聚焦伞网清除,移送涉黑涉恶线索79条。注重行业清源,向相关监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0件,实现全部反馈。积极开展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排查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打财断血。三年来,共有3件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1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6.21”汪某玉涉黑专案组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先进个人 。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注重在检察环节,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用真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办理群众信访案件127件,按期答复率100%。深化拓展司法救助工作,及时救助因案返困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10名,发放司法救助金34.4万元,做到应救尽救。严惩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犯罪,坚决贯彻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部署,守护长江母亲河,共起诉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3252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60余万元。助力改善人居环境,办理施工扬尘、噪音污染、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15件,推进综合治理。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治理,起诉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50人。着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起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9人。依法对叶某宇等43人组织、领导传销案提起公诉,并分析案发原因、管理漏洞,形成专题报告,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决策参考。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秉持审慎司法理念,对涉民企及相关人员犯罪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4人,不起诉15人,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建立院领导、员额检察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实地走访民营企业15家,举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问需解难,精准服务。

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防汛。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防汛的部署要求,主动服务疫情防控、防汛大局。春节期间,我院除9名留守办案人员以外,其余干警均下沉社区参加疫情防控,连续多日坚守在一线,携手共同抗击新冠疫情。坚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抓好执法办案工作,依法精准打击涉疫犯罪。在百年不遇的汛情面前,我院成立党员突击队,积极参加一线防汛抢险工作。

二、坚持狠抓办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勇于担当作为

全力推进平安镜湖建设。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150209人,提起公诉487996人,案件有罪判决率100%。突出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起诉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等侵害人身权利犯罪2963人,起诉盗窃、抢劫、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08151人。依法对社会关注的胡某祥故意杀人、放火案,马某林等50人非法采矿案等重大案件快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做到快捕、快诉。加大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网络赌博等犯罪力度,起诉1012人,努力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与区纪委监委加强工作衔接,建立信息互通、提前介入、移送起诉等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受理职务犯罪案件45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成功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淮南市纪委监委原二级主任科员朱某松受贿1027万元、市检察院交办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原副院长殷某明受贿386万元大案要案。在办理朱某松受贿案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了量刑建议。该案庭审期间,省纪委监委、市人大等单位170余人进行了旁听。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推进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让更多孩子免受不法侵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7人。努力打造《心守护,爱成长》未检品牌。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室,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疏导,传递检察温暖。我院拍摄的保护未成年人法治微视频被《学习强国》平台选用、展播,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坚持推进四大检察,为维护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

做优刑事检察。牢固树立客观公正、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不批准逮捕41人,不起诉87人,对3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应用尽用,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88.7%,提出量刑建议624人,采纳率87.6%,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通过在公安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提前介入侦查,严格把关案件退查、延期条件,努力降低-件比,提高办案质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注重在办案中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维护司法公正。强化诉讼监督,共监督立案13件,监督撤案20件,纠正漏捕漏诉95人。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11名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办理刑事执行违法案件16件,发出检察建议13件,建议收监执行3人。

做强民事检察。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不断提高精准监督能力,全年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7件。持续发挥派驻法院执行检察室作用,加大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力度。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从套路贷案件中发现的8起虚假诉讼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均被法院采纳。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认真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成功办理韦某与芜湖某世贸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不服判决申请监督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韦某主动支付涉案执行款45万元,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

做实行政检察。全年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1件。积极破解行政检察监督难题,与区法院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执行法律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共同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做到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维护司法公正。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河长办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全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定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件。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案件办理,办理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外领域案件29件。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强化沟通、监督,促使步文亭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得到修缮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皖江中学堂维修保护工作得以正式启动。积极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监督活动,并形成专项报告,努力推动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

四、坚持打造过硬队伍,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全面推进从严治检。强化政治引领,组织干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院党组定期与驻院纪检监察组会商党风廉政工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检务督察等工作开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按照市检察院党组巡察组对我院党组巡察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做到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检察官职权清单、轮案制、联席会议等配套制度,全面压实办案责任。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案件201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1次。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激发检察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制度,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12次,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活动,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讲好检察故事,宣传法治正能量。

加强党建提升队伍素能。坚持抓党建带队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镜湖区委和市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38件次。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在业务部门设立党员先锋岗,通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参加法学论坛、举行观摩庭、案例分析讨论等活动,强化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80余次。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开展七一表扬活动,加强党史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干警职业荣誉感。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镜湖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同舟共济、检护明天”“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等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代表委员、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了解检察工作。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31条,公开法律文书475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稳步向前,共获得国家级荣誉3项,省级荣誉4项,16名干警受到上级机关表彰。被最高检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获评全国优秀办案团队,“10.12”“1.26”环保案件专案组检察官群体获评安徽省十大法治人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特别是各位代表依法履职、深入监督、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不够宽、精准度不高;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三是部分干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四是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还比较缺乏。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和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业务建设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纪律作风建设为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为镜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政治能力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抓好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服务大局政治责任,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服务民营经济等中心工作。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温暖控申工作,提高信访答复的实质满意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活动,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刑事检察要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精准量刑适用率。提高办案质效,深化落实-件比评价标准,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民事检察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重点加强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深入推进虚假诉讼执行监督。行政检察重点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公益诉讼检察要把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办案重点,积极、稳妥探索公共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外领域案件办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以素能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业务能力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十大业务核心能力为目标,提升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优化培训形式,推行检察官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指导性案例进课堂,确保业务培训实用管用。强化实践锻炼,注重用实际办案来锤炼检察官业务能力,通过观摩庭、案例研讨、业务竞赛等方式提高检察官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为检察事业发展储备后续人才。

四、以从严治检为抓手,全面提升管理能力

始终坚持的主基调,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司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镜湖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砥砺奋进、勇于担当、忠诚履职,为推动镜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的检察业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 “六清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于202048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时,提出要开展六清行动,具体是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 司法救助。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3.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指检察机关对于群众来信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20193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作检察工作报告,专门作出承诺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随后正式建立了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4. 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5. 检察官以案释法。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6. 一号检察建议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书。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201810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8.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 诉前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10. “等外领域。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六个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会全明确提出要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提出要积极、稳妥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外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1. -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是指这些具体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比数越高,说明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仅供参考)

 

1. “6.21”汪某玉等33人涉黑案。该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重点督办案件。无为市汪某玉等33人利用宗族关系,把持基层组织,称霸一方,逐步形成黑社会犯罪组织。该案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现了从零口供23人认罪认罚重大突破,瓦解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取得较好办案效果。2019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06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 叶某宇等4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中,叶某宇于20111月在广西南宁加入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阳光工程,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以发展下线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取返利,发展的下线成员越多,返利越多。叶某宇在加入该组织后,其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大量的组织成员,并于201612月将其组织成员转移到芜湖市。叶某宇将该组织分为5大组,每个大组再分成小组、经理室实行逐层管理。截至案发,该组织已在芜湖发展了大量的组织成员,形成了一个层级繁复、人员众多的传销组织,其中管理人员达3900余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3.胡某祥故意杀人、放火案。该案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案件。202071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祥在芜湖纺织城内纵火,造成一对祖孙共2人被烧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从严从快,在3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祥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4.马某林等50人非法采矿案。该案是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团伙案件,马某林等人分工协作,在未获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江铜陵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作案共计28起,非法采砂9.8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65万余元,给国家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202033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等50人依法提起公诉,并就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镜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121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林等5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全案违法所得,责令各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5. 朱某松受贿案。该案中,被告人朱某松在2015年至2019年利用其担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淮南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员的职务便利,或其长期被省纪委监委抽调办案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其参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27万元,其中未遂340万元。20201224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七万元予以追缴。

6. 殷某明受贿案。该案中,被告人殷某明在2002年至2020年担任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业务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86万余元,其中既遂321.8048万元,未遂64.1952万元。20201225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殷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一万八千零四十八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7韦某与芜湖某世贸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不服判决申请监督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公开听证,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韦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韦某对检察机关通过听证让其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心存感激,为此向检察机关表达了和解意愿,后在检察机关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之下,最终韦某与芜湖某世贸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协议签订当日将45万元执行款交付对方。  

8步文亭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案步文亭位于芜湖市柳春路4号,占地总面积约340平方米。19915月,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值中共安徽省委成立暨安徽省委第一任书记王步文牺牲60周年之际,特建此亭,以志纪念。201912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步文亭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存在年久失修,环境脏乱差,影响人民群众瞻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线索后,通过调查依法向负有保护职责的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职责。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投入24万余元对步文亭进行了改造、维护,完成了步文亭整体修补翻新、碑文修补断纹翻新、花圃清理移植、安装监控、照明等一系列工作,使亭焕新颜。

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皖江中学堂文物保护案。皖江中学堂(安徽省立五中)旧址位于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20193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这里在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史上曾留下了光辉的一页,被誉为安徽的北大。该处因年久失修,自然毁损严重,存在坍塌的危险。20209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维修保护。目前主管单位已启动文物维修保护工作,总投资700万元,预计20219月底前完成修缮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