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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 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0-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第四条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凭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第五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应当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六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时,应当向其告知:如果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第八条 检察人员应当围绕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一般不询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具体说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当场向检察人员展示身体损害伤情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将询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发现漏记、错记的,应当及时补正。犯罪嫌疑人确认询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确认,并标明日期。询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开展核查询问和听取意见时均明确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检察人员未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据此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终结,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一)询问相关人员;

  (二)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三)调取看守所或者办案区视频监控录像;

  (四)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调取提讯登记、押解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驻所检察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初步核查意见函,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自收到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第五至第十条规定的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驻所检察人员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尚未终结的,不影响侦查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并送达侦查机关。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机关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侦查机关。

  第十六条 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无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并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将排除非法证据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十七条 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调查核实过程中所获悉的案件侦查进展、取证情况、证据内容,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2.《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样式及制作说明

  3.《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样式及制作说明

  4.《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样式及制作说明

  5.《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样式及制作说明

  6.《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7.《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附件1

  ××××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侦终通〔20××〕×号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 )涉嫌 案,即将侦查终结。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印)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一份附卷。

  《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制作。为侦查机关在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侦查机关印章。

  附件2

  共 页,第 页

  ××××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律师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犯罪嫌疑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涉嫌罪名: 拘留日期: 逮捕日期:

  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

  核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听取律师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附检察内卷。

  附件3

  共 页,第 页

  ××××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涉嫌罪名: 拘留日期: 逮捕日期:

  告知:(出示工作证件)我们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你应当如实说明情况,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故意隐匿、毁灭证据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清楚了吗?

  答:

  问:现依法向你告知我们对你进行核查询问的法律后果,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

  共 页,第 页

  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你清楚了吗?

  答:

  问:说说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询问侦查阶段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答:

  问:你还有何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

  (犯罪嫌疑人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已向我宣读),与我讲的一样。)

  犯罪嫌疑人: (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

  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核查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附检察内卷。

  附件4

  ××××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

  ××检讯初核〔20××〕×号

  :

  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 的意见,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核查询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 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我们经初步调查发现: ,现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你部门审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

  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初步调查核实后,就是否发现非法取证或者不能排除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三、本文书加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印章或者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印章。

  附件5

  ××××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罪名和简要案情等。

  二、侦查机关通知情况

  侦查机关发送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的日期等。

  三、核查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核查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核查获取的主要证据等。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认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承办人:

  年 月 日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制作。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后人民检察院制作核查报告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附检察内卷。

  附件6

  ××××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检讯核意〔20××〕×号

  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 ,涉嫌 。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讯问合法性核查,经核查认为:你局在对犯罪嫌疑人 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确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请你们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我院。经核查查明 。

  年 月 日

  (检察院印)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侦查机关,一份附卷,一份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或者抄送驻看守所检察部门。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后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对于确有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写明经核查查明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或者经核查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告知结果。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侦查机关,一份附卷,一份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或者抄送驻看守所检察部门。

  四、本文书应当加盖院章。

  附件7

  ××××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

  结果告知书

  ××排非告〔20××〕×号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 )涉嫌 案,根据你院《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文号), (证据名称) 已经被依法排除。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印)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附卷。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

  结果告知书》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制作。为侦查机关根据《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向人民检察院告知结果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附卷。

 

  三、本文书加盖侦查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