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 算 数 |
合 计 |
71.1 |
因公出国(境)费 |
0 |
公务接待费 |
10.7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60.4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42.4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18 |
二、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7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1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未安排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10.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镜湖区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镜财〔2014〕2号)规定。因此,201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比2014年预算减少2.8万,减少20.74%。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60.4万元。其中,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18万元,比2014年预算减少18万元,2015年计划新购置一辆警车替代报废的车辆。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42.4万元,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等支出,用于保障办案业务、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需要。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较2014年预算增加16万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镜湖区检察院大部分车辆购置年份已久,使用时间长,相关保险费、维修费用增多;二是镜湖区检察院办案数量逐年增加,也导致车辆运行维护费的增加。2015年,镜湖区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预计为1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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