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信息化时代大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当我们在网络上留下痕迹时,同时存在着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窃取,甚至利用的风险,这就十分需要我们提升安全意识,养成良好操作习惯最大程度做好自我防护。
案例一:暑假期间,无所事事的蔡某接到朋友的电话,问其是否愿意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支付宝,蔡某便将自己的支付宝交给对方。在对方操作过程中,蔡某意识到对方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出借自己的支付宝,从中非法获利600元。经审讯,蔡某对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二:年底,没有经济来源的徐某栋接到朋友电话,要求帮忙“洗钱”,在对方多次要求下,徐某栋接受了对方的请求,同时还邀请了自己女友以及两名好友。四人在明知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银行卡、支付宝等出借给对方,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经审讯,徐某栋对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三:暑假期间,刚刚过完生日的雷某和三五好友在酒店休息。期间收到一朋友的信息,问是否愿意帮其“跑分”赚钱,自知这是违法的雷某拒绝了朋友,但奈不住对方一直请求。于是,雷某便将身边朋友介绍给对方进行“跑分”,并从中非法获利50元。因双方均是雷某朋友,因此,在明知双方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雷某不仅没有阻止,而且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