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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小检说法
镜小检说法 | 宠物咬人,谁担责?
时间:2022-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日,白某某在某菜市场买东西时,不慎被商贩谢某某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小狗咬伤脚踝,伤口少量出血。
派出所当即出警处理,经民警现场协调,谢某某同意白某某自行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后由谢某某支付医疗费。 
随后,白某某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为白某某注射了人用狂犬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并告知白某某该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应间隔一定日期共注射五剂等事宜。谢某某当即支付了白某某该次治疗产生的费用465.6元。同日,双方经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谢某某按白某某在医院的后续实际治疗费用进行支付,白某某及时提供治疗票据。 
后白某某回到其户籍地,在该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后续四支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计花费2644.5元。同月12日,因谢某某未及时支付款项,白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谢某某支付其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诉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谢某某饲养的犬只将白某某咬伤,且谢某某不能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谢某某应当承担白某某被其饲养犬只咬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白某某所受伤害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向白某某支付医疗费2644.5元、交通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