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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 安徽发布6件行政检察监督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省行政检察监督护航民生民利

典型案例


目录


1.某商业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2.汪某甲诉某县公安局、某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3.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4.某县检察院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检察监督案


5.某市检察院督促治理“空壳公司”行政检察监督案


6.某县检察院督促撤销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


某商业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伤认定 调查核实 再审检察建议 改判


【案例简介】


吕某被某商业公司招聘至某小区任车位销售经理,从事车位管理、销售等工作。后吕某在某小区停车场工作时被他人驾驶机动车撞伤,其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加盖某商业公司印章的《误工证明》《员工考勤表》、工资微信转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吕某为工伤。


某商业公司以吕某不是其职工,《误工证明》《员工考勤表》所加盖的印章与该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系吕某伪造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商业公司提出上诉,并提交公安机关关于《误工证明》《员工考勤表》所盖印章与某商业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误工证明》《员工考勤表》加盖的某商业公司印章系伪造,证据合法性存疑,某区人社局据此认定吕某与某商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吕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走访了该商业公司有关人员,调取了某商业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车位回购协议及该公司发布的车位管理公告,查明:某商业公司对外使用的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在车位回购协议、管理公告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多次使用其他非备案印章,表明该公司在其他民事行为中已认可非备案印章的效力。结合吕某工作证、工资发放、某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加盖案涉印章等其他证据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检察机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因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难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检察机关查明某商业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的事实,表明该公司在其他民事行为中已认可非备案印章的效力,该公司不得对非备案印章效力选择性承认。检察机关结合调取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汪某甲诉某县公安局、某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过罚相当 邻里纠纷 再审改判


【案例简介】


汪某甲与汪某乙、储某某系宗亲,又是邻里。2019年10月15日,汪某甲与汪某乙、储某某因前期修路两家置换土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储某某先动手抓住汪某甲的衣服引起双方互相扭打。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以汪某甲“殴打残疾人汪某乙”为由,对汪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局同时对储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汪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汪某甲认为对其处罚过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甲的诉讼请求。汪某甲提出上诉后因未到庭参与开庭审理,某市中级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汪某甲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遂向某县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的规定,邻里之间因纠纷引起的殴打,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而且汪某甲殴打汪某乙并未得逞,亦未造成人身损伤,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点规定,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县公安局未综合考虑上述从轻、减轻情节,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汪某乙患精神疾病系残疾人为由对汪某甲做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据此,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某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认定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不当情形,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量各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各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幅度,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过罚相当。人民法院对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错误维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加全面、审慎,减少和避免出现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以实现良法善治目的。


案例三


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抚养费征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大数据赋能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9月9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被废止。2021年12月24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尽管国家调整优化了生育政策,相应的法律政策已作出修改,但历史遗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2023年3月,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守护“半边天”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该市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达46件,多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部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出行、住宿、购房、购车、旅游、度假、乘坐高铁均受到限制。这些案件继续执行或长期不结案,严重影响了案涉人员的家庭正常生活。


针对该类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某市检察院迅速行动,积极运用大数据思维对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查。经清查发现,尚有90余人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罚款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


为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被执行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听证员的意见,认为该类问题的解决,应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执行申请,并于2023年4月4日,向市卫生健康无异议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市法院共同梳理该市历年来社会抚养费未执行完毕案件,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市法院撤回对这些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某市法院已依法对46件相关案件终结执行,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典型意义】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优化后,相关法律政策已明确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但由于缺少配套的细化规定,对已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通过何种程序终止征收,实践中争论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响应社会关切,主动介入,运用大数据赋能强化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推动解决未执行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积极推动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某县检察院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处罚 选择性执法 社会公平


【案例简介】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以下简称案涉八家公司)负责某工程项目土方运输。2022年8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案涉八家公司共计51辆渣土车超载运输土方被抓取拍摄,某县交通运输局对51辆渣土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但仅对立案在先的12辆渣土车所属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他39辆渣土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仅要求相关运输企业接受法制教育并签订承诺书。


某县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机关转交的该案线索,依法调查查明:某县交通运输局在处理同批51件违法超限行为时,没有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同城同事不同罚;办案程序存在未依法集体讨论、先裁决后取证、法制审核倒签等违法情形。2023年6月21日,某县检察院向某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统一执法标准,合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杜绝“同城同案不同罚”;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案卷评查和管理。


某县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对39台车辆超限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与已处罚的12台车辆按相同标准进行处罚,并修改和完善该县治超领域内部办案程序规定,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典型意义】


货运在保障物资畅通、民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大货车超载运输,极大削弱了自身安全性,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道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部分违法行为人选择性执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检察机关对选择性执法应依法予以监督,助力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五


某市检察院督促治理“空壳公司”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空壳公司” 吊销执照 营商环境 源头治理


【案例简介】


某市检察院在办理江某等13人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犯罪中发现,江某组织人员在某市辖区内成立60余家“空壳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倒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经分析研判发现,60余家公司具有成立时间集中,关联人员在公司中交替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职务,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特征,该区域此类“空壳公司”社会治理问题较为突出。


某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思维,确立以关联人员查找“空壳公司”线索的思路,创建“空壳公司”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679家“空壳公司”线索,其中在该市注册的12家。


某市检察院联合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电力、水务等多部门,调取12家公司的税费、社保缴纳以及用水、用电、经营场所信息、年度报告等证据,查明涉案公司经营场所虚假,纳税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异常,水电使用记录异常,未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虚假登记的“空壳公司”,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分别对12家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理。某市检察院对于模型推送在该市以外注册的“空壳公司”线索,依法向公司注册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送。


以此案为契机,某市检察院与该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空壳公司”治理协作机制,形成治理“空壳公司”的合力,实现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事登记便利条件,注册“空壳公司”转卖牟利,或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转账便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获取关联数据,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多维度分析过滤,梳理出“空壳公司”线索,进而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对“空壳公司”进行吊销执照等处理,从源头遏制网络经济犯罪,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六


某县检察院督促撤销虚假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检察建议 虚假婚姻登记 协同履职 系统治理


【案例简介】


2005年初,某县居民张某某经人介绍与自称“封某甲”的女子相识,当年6月,“封某甲”与张某某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封某甲”便离家出走,自此音讯全无。张某某拟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但因已与“封某甲”登记结婚,不能再申请结婚登记。张某某于2023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民政局对张某某与“封某甲”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以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起诉。


2023年5月8日,张某某因不服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走访当地公安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查询和张某某辨认,查明全国范围内姓名为“封某甲”的其他人均非与其登记结婚的“封某甲”。“封某甲”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为封某乙,张某某辨认“封某甲”就是封某乙,另查明封某乙在2002年9月10日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封某乙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听证员意见,认定“封某甲”未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案涉婚姻登记应予撤销。


2023年5月24日,某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向某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该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于5月30日作出撤销张某某与“封某甲”结婚登记决定。


某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当地尚有其他虚假婚姻登记无法撤销影响再次结婚的情形,遂与当地法院、公安、民政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督促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5起虚假婚姻登记,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纠正1起虚假婚姻登记,民政部门通过清理核查共纠正婚姻登记笔误及补发婚姻登记证书180余件次。


【典型意义】


婚姻自由、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依法应予撤销。由于行政相对人缺乏取证能力,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精细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促进共同治理,做实“检护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