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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翔宇等4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开庭审理
时间:2021-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翔宇等4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赟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翔宇于2011年1月于广西南宁加入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又称“1040阳光工程”,该组织没有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份额获取加入资格,并且以参加者自己及其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数量作为晋升组织等级和返利的依据。2016年12月,被告人叶翔宇将其组织成员转移到芜湖市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至2019年4月29日案发,该组织发展了被告人张春莲、屈文狮、王涛等人加入该组织,并通过发展下线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利。经审查,各被告人均发展了超过3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均超过3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翔宇等43名被告通过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组织”(“1040阳光工程”),要求参加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本案被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为缓解庭审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和实现程序公正,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参加了由审判机关组织的庭前会议,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明确了庭审重点。在庭审中,公诉人充分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展开论辩。公诉人在庭审指控犯罪的过程中,还结合传销活动对社会、家庭和传销参与者自身的带来严重危害进行法庭宣教,引导各被告人认真反思、真诚忏悔。经过持续一天半的庭审,本案4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痛悔罪行。在最后陈述阶段,部分被告人着重感谢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审判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可以取保候审,略尽为人父母、妻子的责任,暂时的回归家庭更让他们深刻悔恨自己的罪行,各被告人表示今后一定认真遵守法律、接受改造。

  该案是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一起犯罪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传销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该院承办检察官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给办案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细致审查案卷材料、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宣讲政策,最终有包括本案主犯叶翔宇在内的41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阶段,其余2名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也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时,就各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运用,为此次庭审顺利、高效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