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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镜湖区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6日,安徽省检察院安徽检察情况反映(重罪检察专刊2022年第3期)刊发了3件典型案例。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周某危险物品肇事案成功入选。
该案中,刘某、周某分别系“华某”船的船长、大副,2021年9月下旬,二人在利用“华某”船运输危险化学品己烷过程中,先是违规利用船舶污液舱装载己烷致使己烷渗漏,后又组织带领船员违规进入封闭舱,并在舱内违规使用作业工具进行补漏,致三名船员在舱内因爆炸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周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选定为全省检察机关观摩庭,四级人大代表到庭观摩。经审理,镜湖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在庭审结束后的案件评议会上,被邀参加观摩的全国、省级人大代表们对该案承办检察官的全面履职、精细办案表示肯定。《检察日报》刊发的《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对本案进行报道,并指出该案件的观摩庭是一堂深刻的安全教育课。
2022年3月,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治理方面的“八号检察建议”。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对涉事公司及某市海事局制发检察建议,有效推动了“八号检察建议”在危险物品运输行业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