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力打造一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镜检铁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答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答卷,2月27日下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举办“强化检察担当,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全体干警集体观看法治题材电影《第二十条》并开展影评交流。

最高检影视中心出品的电影《第二十条》是一部聚焦正当防卫这一热议法条的法治题材电影。影片以鲜活的现实题材故事、小人物视角作为切口来展示《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法条背后的法理人情,一经上映,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片以挂职检察官韩明参与办理的一起存在重大定性分歧、久拖难诉的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为切入点,以一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贯穿始终,从韩明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呈现从不敢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为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具有强烈的现实观照意义。

政治部 伍开繁
总支副书记 第三党支部书记

作为检察干警,观看《第二十条》后深受触动。这部电影深刻揭示了法律公正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复杂关系,让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检察干警,我更加明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我们捍卫的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尽管追求正义的道路充满挑战和艰辛,但我们必须执着前行,努力还原每个案件的真相。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保护。这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使命。我将坚守初心,不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办公室 李祥云
第二党支部委员

只要心中充满正义,每个人都是情感之光,“法不外乎人情”,人情是司法裁判的温度。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与认知。在“讲人情”的过程中一旦面临冲突,我们必须要认真思考“人情”的本质,秉持正义之情,确保心中充满朴素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在处理“人情”时能成为充满正义的“情感之光”。
第一检察部 朱久翔
第一党支部委员

法律的权威,源自老百姓内心最朴素的情感期待。《第二十条》这部影片艺术地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诚然“正当防卫”的判定在现实案件中有着模糊的边界。而以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下办理的昆山于海明案为标志,司法机关近年来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让这一“沉睡”条款被唤醒,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而《第二十条》正是这一理念转变的最佳艺术注脚。
第二检察部 姚旖娴

《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电影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结合了“2014年温演森案”、“2016年于欢辱母案”、“2018年昆山龙哥反杀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电影里多次出现的经典台词,就像电影里说的,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广大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的确,法律是老百姓最坚强的后盾。法律就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应该知法守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敬法畏法,做到公正司法。
第三检察部 刘选超

以人为本是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对司法的要求。正如影片中韩明在结尾振聋发聩的话语:“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每一位检察官都应该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感受到司法的关爱和温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桩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第四检察部 钱颜
第二党支部党员

公理之下,正义不朽。《第二十条》不仅是一步扣人心弦的法律题材影片,更是一步触及人性与社会现实的作品,引发出我们对自身生活与价值观的深刻思考。作为一名青年党员、一名检察干警,我们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脚踏实地的做好手中事、身边事,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
第五检察部 班新可

循例而判,是惯性;公平正义,更是天性。《第二十条》寓教于影,以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切口,通过法理、判例的冲突,揭示“法之必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电影中的台词振聋发聩,启发我们检察干警,在法律适用的框架内,更要立足人民立场、追求公平正义。
综合业务部 朱玉琳
第三党支部党员

影片名叫《第二十条》,说的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电影的主旨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题是惩恶扬善,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相信法律、相信法治。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如果只是为了让个人心安理得,而以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为代价,那是一种极度自私,不值得称赞的行为。社会上一定要有追求正义的声音,并且要多。影片中有句台词——「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做」,电影的最后,看到坏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好人没有一个被冤枉,观影席一片欢呼,让人们看到了法治之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