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烟草,其中水果味电子烟由于口感香甜,更容易使人成瘾。为规范电子烟市场,减少对青少年的不良诱惑,保护公众健康,国家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家标准,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但因伪劣电子烟犯罪成本低、利润高,生产、销售此类电子烟的案件频发。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贡某某在具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丹阳经营电子烟零售店,并通过网络非法出售水果味电子烟。
2023年2月10日,芜湖市公安机关以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南站将贡某某抓获归案,2月14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丹阳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和贡某某住处依法扣押了其所有的违法电子烟烟具、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及电子烟套装共计3351个。经安徽省烟草质量检测站监测,上述被查获的伪劣电子烟存在防爆装置不合格、产品说明书不合格、被抽样的电子烟烟碱超标。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镜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贡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镜湖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认为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发现该案中,贡某某销售伪劣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地为江苏省丹阳市,涉案的伪劣电子烟也均在江苏省丹阳市被查获,应当由江苏省丹阳市烟草专卖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该案的行刑反向衔接涉及到跨省多部门协作,为推进该案行政处罚落到实处,镜湖区检察院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在书面征求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的同意后,于2025年1月17日向江苏省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贡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因江苏省丹阳市烟草专卖局不具有电子烟保管条件,经与原保管单位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三方协商,案涉伪劣电子烟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继续代为保管。江苏省丹阳市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对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取消贡某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决定对涉案的伪劣电子烟进行销毁,并委托镜湖区检察院和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依法对涉案的伪劣电子烟进行销毁。2025年7月,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依法对涉案的伪劣电子烟进行了销毁,该起跨省的行刑反相衔接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办理,贡某某也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