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0日《安徽法治报》第4版
《安徽法治报》:
芜湖讯(黄莺)近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依法对3351个伪劣电子烟完成集中销毁,涉案经营者贡某某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这起涉及皖、苏两省的电子烟违法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及跨省多部门协同联动圆满办结,成功破解跨检察业务、跨管辖地域、跨行政职能的“三跨”难题。
据悉,持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贡某某,在江苏丹阳经营电子烟零售店期间,于2022年10月国家《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家标准实施后,仍心存侥幸,在5个月内通过网络渠道持续非法售卖果味电子烟。2023年2月,芜湖市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案侦查,当月13日在南京南站将贡某某抓获,并于次日在其经营场所及住处扣押各类违法电子烟共计3351个。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这些电子烟存在防爆装置不合格、产品说明书缺失、烟碱含量超标等问题,属伪劣产品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024年3月,案件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贡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于当年12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实现“罚当其责”,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办案过程中,“三跨”难题凸显:贡某某违法行为地和涉案物品查获地均在江苏丹阳,按规定应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同时涉及跨检察业务、跨行政职能。为打破壁垒,镜湖区检察院主动与丹阳市检察院沟通,书面征得同意后于今年1月17日向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意见。针对丹阳市烟草专卖局缺乏电子烟保管条件的问题,镜湖区检察院牵头协调,与丹阳市烟草专卖局、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达成共识,由后者代为保管涉案物品。
今年2月24日,丹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出取消贡某某烟草专卖业务资格、销毁涉案伪劣电子烟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在镜湖区检察院全程监督下,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完成全部涉案物品销毁工作。
此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电子烟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完善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为同类跨区域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样本。检察机关提醒,果味电子烟禁售是守护公众健康的重要防线,商家切勿铤而走险,群众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烟草专卖举报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