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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心镜】警惕洗钱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时间:2026-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 件 回 顾

被告人许某超与被害人郑某通过网络相识,后为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许某超向郑某谎称自己有较强经济实力。2021年1月,郑某准备贷款购买轿车,许某超称可以帮助郑某偿还每月车贷,并以此为由将郑某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骗至手中。之后,许某超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信用卡用于大额游戏充值、购物等个人花销,数额共计11万元。

为掩饰、隐瞒上述11万元的来源和性质,保障赃款不被追查,许某超将赃款转入关联不到其身份的他人微信账户,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将他人微信账户中款项转回至其自己微信账户。

最终,许某超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 剖 析

为何许某超会被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行为人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窝藏、转移财物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评价范围。“自洗钱”是指上述七类犯罪行为人本人为了使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通过各种方式实施的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常见典型的洗钱方式有: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买彩票、买奖券等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

(4)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

(5)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邮寄出入境等。



检 察 官 提 示

日常生活当中,有人因贪图小利、碍于情面等,无意间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更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帮别人把赃款“转一转、藏一藏”,只要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实施的就没有关系。殊不知,帮助别人洗钱与“自洗钱”都会触碰法律红线,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时刻保持警惕和清醒,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不碰来路不明之财,不实施违法违规的操作,自觉抵制和防范洗钱陷阱,自觉守好自己的人生和家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