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镜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方村街道办事处行春村010县道马路旁绿色围挡的后面隐藏着一处废品回收经营点,经初步观察,该废品回收点规模较大,废品垃圾堆积如山,与附近绿色的农田显得格格不入。
2020年9月23日,镜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戴向军的带领下,协同法警,调动无人机设备前往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经查明,该地块属行春村村集体所有的农业耕地,由村民张某等人承包,后于2000年左右出租给刘某用于经营废品回收点,已经营20年之久,该回收点占地面积约880平方米,废品堆放高度最高约2.5米,堆放面积大、堆放量惊人。
刘某经营废品回收点期间,长期将大量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盆等塑料制品,纸箱、纸盒、玻璃瓶等生活垃圾,以及废旧自行车、废旧钢管、废旧零件等金属垃圾露天堆放在这块耕地上,废品垃圾长期露天堆放会形成积液污水下渗,破坏农田土质,影响农田耕作层,污染农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
耕地保护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生存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保护耕地资源,防止生态环境污染,镜湖区检察院已依法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关于后续整治情况,镜湖区检察院将继续保持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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