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23人“套路贷”涉黑案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钱志强、葛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1.15“套路贷”涉黑涉恶系列案件中的又一起案件。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共同出资在芜湖成立蜜蜂网、金源宝(无注册)小贷公司,为攫取暴利,诱骗我市急需借贷的社会弱势人群,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肆意侵占其财产,依仗组织势力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粗暴侵犯其人身权利,任意践踏其人格尊严。经审查,蜜蜂网公司在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放贷被害人724人次,放贷名义本金累计5803000元,入账累计获利2327912.24元;金源宝公司在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1月 15日,放贷被害人共计425人次,公司放贷名义本金累计3861000元,入账累计获利1678704.13元。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组织惯用暴力催收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普遍受到严重的心理强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人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生活深陷窘迫,多人因此亲离友散,有家不敢回,精神濒临崩溃。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动,严重干扰、破坏受害群体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现实危害深远,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5项罪名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众多,案情复杂,该案庭审预计将持续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