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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 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时间:2019-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公安部挂牌督办、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肖某、万某、周某、卢某、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宣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97.58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0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万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7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且被告人周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卢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文某帮助被告人肖兴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判决,均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相一致。

  该案系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全部被告人本身就是吸毒人员,导致持毒贩毒情节交叉,犯罪事实多,持续时间长,且多次被告人贩毒数量可能在50克以上。故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应的证据与材料,最终查明该案6名被告人中5名被告人贩毒数量在50克以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并建议法院对该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多名辩护人提出的贩卖毒品的性质认定、数量认定等问题展开充分的辩论,并深刻阐述了毒品的危害和禁毒工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