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其住宅小区楼上从高空将玻璃瓶往楼下人行道进行抛掷,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职能,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检察官普法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作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高空抛物,砸在地上一个坑,砸在头上一个人,这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虽顺手,既不雅观也无德;生命财产难守护,接受审判价更高。守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个公民的协同共治,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提升公德意识,管好自己肆意的双手,自律自警自制,共同构建美好的家园,齐心守护蔚蓝的天空,做文明城市的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