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人和某某被九华山收容站送往芜湖后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其在失业后便过上流浪的生活,靠翻窗入室盗窃食物及少量现金的方式维持生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尚未达到逮捕的条件;此外,被告人系陕西户籍,与亲属断联已久,在芜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与本院进行沟通、商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案值虽然不大,但系入户盗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着不放纵任何一个罪犯的精神,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确保被告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能够及时到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本院第二检察部第一时间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并及时与镜湖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决定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办理该案。
刑拘直诉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减少案件流转过程,省略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依法快速准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案件提起公诉至法院,仅历时两个工作日。被告人和某某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对本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正实现了法定时限内快侦快诉快判。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公众尊重与包容的一直都是靠自己的双手勤奋创造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盗窃终会进高墙。希望每个人都能遵纪守法,以技能傍身,靠劳动致富,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秩序,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