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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检察院能动履职成功监督收监执行一名缓刑社区矫正对象
时间:2023-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镜湖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发现社矫对象张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的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收监程序,依法向镜湖区法院提请对张某某撤销缓刑以及对镜湖区法院的裁定收监活动履行监督职责,以高质效、全过程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推动张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的刑罚



线索发现


2023年10月,镜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唐某等人涉嫌袭警案时,发现社矫对象张某某有袭警行为,虽不认为张某某是犯罪但已行政违法,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其治安管理处罚,经分管领导指示将该线索移送给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


第三检察部立即通过审查张某某社区矫正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详细掌握了张某某于2023年10月6日晚多次干扰警务人员处警执法的违法事实,遂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后第三检察部及时调取关于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张某某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开展检察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社矫工作人员举行听证会,就张某某收监执行条件予以讨论,一致认为社矫对象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情节严重,符合收监情形。

监督成效


镜湖区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认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干扰警务人员处警执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3年10月27日,镜湖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依法提请法院对张某某撤销缓刑。

镜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跟进监督镜湖区法院裁定收监活动,提出检察意见,推动法院及时作出收监裁定,2023年11月15日,社矫对象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收监执行。

“缓刑≠不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是让犯罪人员不脱离社会就完成改造,社矫对象要学法守法,严于律己,改过自新。镜湖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社矫对象的脱管、漏管及违法再犯罪等问题,积极能动履职,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彰显刑罚权威,维护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