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5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3-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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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杨某某等5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与已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各并处二千元至十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组织者、领导者刘某、杨某某及四名骨干成员个人财产全部没收,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该组织逐渐坐大成势,2008年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杨某某以企业为基础,通过给予股份、支取工资等方式为组织提供有力经济支持,以组织暴力为后盾推进拆迁工程,杨某某成为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与刘某同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迅速扩张,日趋壮大。该组织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 40余起,并实施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10起。此外,该组织成员实施的非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窝藏、串通投标等7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20余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同时,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据悉,该案由安徽省扫黑办挂牌督办,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分两批起诉至法院。该案于2023年9月4日至8日,11月14日分两次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5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整个庭审历时共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