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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16年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镜湖区十七届人大

一次会议文件(6)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18日在镜湖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本届以来工作回顾

2012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强化维稳措施,落实第一责任,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牢牢把握人民对和谐安康的期盼,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注重惩治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五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80人,起诉3407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638人,起诉885人;批准逮捕涉黄、赌、毒犯罪嫌疑人304人,起诉714人。积极参加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审查起诉周帮海、丁绍萍等为首的5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犯罪,快速批准逮捕周少华、吴振东等多起恶性命案犯罪嫌疑人,依法起诉杨家巷“10·10”危险物品肇事案。

突出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新型违法犯罪。运用检察职能促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04人。依法办理翟笃超、崔涛利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积极参与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办理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案20余件,依法起诉利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39人。对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快速办理机制,试行集中公诉、庭审,节约诉讼资源。

注重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将矛盾化解贯穿在办案全过程,充分利用不批捕、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不批捕179人,对达成刑事和解的不起诉39人。针对辖区内涉众型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做好风险评估,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妥善处理了涉案总额达12亿多元的案件45件。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上下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案件及时给予生活救助。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选派22名干警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盲聋哑人等提供法律援助10余次。

二、强化反腐职能,注重惩防并举,着力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人民对清风正气的期盼,坚决贯彻省、市检察院对反腐败工作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惩治预防两手抓。

坚持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五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4件12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9件102人,渎职侵权案件15件20人。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案件14件16人。查办县处级干部13人。如安徽省自然资源部耕保处原处长金德洪、原副处长尤祥奎贪污、受贿案,芜湖市卷烟厂原厂长王龙明受贿案,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受贿案等。开展集中整治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行动,相继在医疗卫生、房屋征收、金融等民生领域查办职务犯罪51人。

不断提升依法规范查办职务犯罪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紧跟省、市检察院部署,有效整合资源,形成以反贪部门为主导、各部门协作参与的反贪大格局模式。严格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完善扣押涉案款物、证据调取、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等制度,做到依法文明安全办案。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对警务区审讯系统及指挥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建立综合侦查实验室,开展身心监护、数据恢复、文证审查等工作。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源头预防”。与中铁宁安铁路工程指挥部、芜湖市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大型企业开展检企共建。先后到芜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芜湖公交集团等13家单位,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260余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01次。在区纪委大力支持下,将预防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在宣传、财政、教育等系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75件,均被采纳。12篇预防职务犯罪报告先后被市、区主要领导批示,2014年度报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年度报告”、安徽省检察机关“十佳年度报告”。

三、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着力促进司法公正

牢牢把握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聚焦对诉讼活动监督的重点难点,突出监督实效。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提请批捕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实施方案》,确立“定期巡查、提前介入、定期例会、疑难问题上报”四项制度。积极参加最高检“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扎实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共提出量刑建议1170件1741人。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及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报市检察院同步审查相关规定。加强对审判机关庭审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监督,重点把好“罪名认定、事实认定、刑期判决”三道关,对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23件。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充分运用提抗、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不断完善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五年来,共依法审查处理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86件。与镜湖区法院会签关于支持起诉工作、执行监督工作的协作意见。扎实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队伍能力和办案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提起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率先在全市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成功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24件。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在全省成立首家刑事执行检察科,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统计台账制度,认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监督两项活动,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22份,均被采纳。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向有关办案单位和部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71件,被采纳71件。在市检察院指导下,依职权启动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邀请外国专家参与旁听,取得较好效果。

四、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法行为,着力提升司法公信

牢牢把握人民对司法公信的期盼,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关于开展 “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活动部署,持之以恒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建立信息化“智慧案管”,强化内部监管。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成立案件评查人才库,建立“周自查、月通报、季汇报”制度。主动融入大数据理念,运用自主研发的“案件评查软件”,通过自查、集中评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实现所有案件评查全覆盖,案管部门定期编写《案件评查通报》督促整改。最高检信息中心将该评查软件作为“检察信息化在智慧城市中应用和影响”亮点内容,进行专题拍摄。

深化检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推进检务公开内容实质化,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法律文书798份,重大案件信息100余条。建设检务公开大厅和控申接待大厅,建立点名约访检察官制度。每年开展不同主题的举报宣传周和检察开放日活动,拓宽与公众交流沟通渠道。开展“千名代表委员看规范、评规范”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评查、庭审观摩,多方位听取规范司法的意见建议。推进检务公开渠道多元化,建立以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三位一体”的新媒体检察宣传阵地,实时宣传最新检察动态,开通网上举报、网上咨询等功能。

建立“三会制度”,健全规范管理机制。将规范司法行为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相结合,建立“三会”管理制度,每个季度,纪检组向院党组汇报一次干警纪律作风建设状况,政治处向院党组汇报一次干警思想动态,检委办向检委会汇报一次案件质量情况,使院党组及时掌握队伍建设状况、检委会及时了解案件质量情况,查找问题,全方位监督,以监督促规范,形成制度化、动态化、常态化的科学管理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规范司法。制定《律师阅卷规则》,检务公开大厅设置律师接待室,实现案件卷宗电子扫描,制作带有“镜湖区检察院律师阅卷专用”水印字样的电子卷宗光盘,无偿提供给律师阅卷。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推行案件信息绑定,律师通过网上申请即可办理查询、代理等业务。办案过程中注意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规范公正。主动与芜湖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检律良性互动。

五、强化自身建设,夯实思想基础,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牢牢把握人民对检察队伍的期盼,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将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从严从实教育管理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检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和“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提升干警政治自觉和党性修养。以形式多样的检察文化活动为载体,如修建干警健身活动室,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社,举办“重温入党誓词”活动、道德讲堂、文艺表演、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丰富党建工作内容,激发检察工作新动力、新活力。

坚持把提升素质能力作为重要任务。建立以业务部门为重点的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专家讲座、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培训活动。与安徽师范大学建立检校共建基地,加强检校互融互动。举办检察理论专题研讨会、案件讨论会、公诉人观摩庭等活动,提升队伍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三个省检察院检察理论调研课题的研究。出台“青年干警人才促进计划”,开展新老干警“一对一”导师辅导制、青年干警AB岗制,促进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建设。

坚持把深化检察改革作为动力目标。扎实推进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遴选首批入额检察官31名,占编制数的38.3%,实现了办案骨干优先入额。遴选后,检察官队伍学历和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8人,占90.3%,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按照不超过1:1比例配备检察官助理,充实一线办案力量。

坚持把纪律作风建设落到实处细处。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市检察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狠抓机关效能建设。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检务督察、办案纪律专项检查,强化对自侦案件的同步监督。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强化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选任14名内设机构副职兼任纪检监察员,层层压实“一岗双责”。多年来,我院没有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把电子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工程。狠抓科技强检,加快实施电子检务工程,提升检察队伍的现代化战斗力。2014年初,运行使用最高检部署的集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全程动态监督。全面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促进办案信息安全。建立数字化监控、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会议系统、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建造侦查实验室和办案统一指挥中心,建设多功能高清视频会议室和多媒体检委会案件汇报室,满足新形势下办案需要。

各位代表,几年来,我院始终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的监督。坚持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先后就规范司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5项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过去几年,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两次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2015年被评为第五届“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省基层院建设典型”,4次荣获芜湖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和芜湖市基层院考评第一名,2015年被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2014年,我院“公诉专长办案”项目被评为全省首批基层院建设品牌项目。此外,我院还获得芜湖市文明单位、芜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荣誉10多项。4个内设机构和30多名干警受到上级表彰。10多名干警在省、市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分别获评“全省公诉标兵”、“全省侦查监督业务能手”、“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能手”、全市“优秀公诉人”、全市“办案能手”等称号。在国家、省级刊物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检察论文、宣传报道 300余篇,9篇论文在中国法学会、安徽省检察官协会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奖。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关心检察工作、关注检察改革、关爱检察队伍,为我们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队伍的职业素能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依靠各方支持,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

2017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镜湖区检察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全面落实“十四检”和市、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忠实履行检察职能,扎实推进基层院“八化”建设,努力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开放检察、和谐检察,为镜湖区推进“五大新型体系”建设、实现“四最”镜湖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主动作为,服务“五大发展行动”。紧紧围绕镜湖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发挥检察职能,实化细化具体服务举措。认真落实最高检服务科技创新“15条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鼓励探索的法治化创新环境。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贯彻落实保障和服务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营造服务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二、依法全面履职,维护保障社会大局。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盗抢骗、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依法、妥善办理非法集资、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维护民生民利。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确保公共安全。

三、注重惩防并举,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深入查办重点领域内窝案串案。注重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蚁贪”“蝇贪”。开展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健全与扶贫、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精准化专题预防,推动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继续推进教育、医疗等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促进源头治理。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完善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监督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综合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不断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多元化格局。畅通信访受理入口,实现“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健全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机制。

五、勇于创新探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继续扎实推进基层院建设,积极完善“公诉专长办案”品牌项目。探索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中量刑建议协商制度。积极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继续坚定不移、全力以赴推进检察改革,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建立与新型办案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优化检察职能。

六、坚持从严治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扎实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素能培训,健全规范司法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建引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开展党内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忠诚履职,锐意进取,为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实现“四最镜湖”目标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远程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远程视频接访的一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相对端是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

2、“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套建立的电子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对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3、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我院将监督的“目光”聚焦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率先在全市推出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通过线索评估、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并与镜湖区法制办建立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督促落实、跟踪监督等工作。

4、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指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实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未被羁押,由于交付执行不到位,未被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这种情况损害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5、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为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的规范路径,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与芜湖市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在工作创新和制度适用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成效,为最高检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6、“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活动。2016年3月,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活动。活动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为主题,重点围绕六项工作开展,即:开展“学规范、讲规范、用规范、考规范”活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总结、问题整改;开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增强制度刚性;推行执法档案制度;建立日常化评查机制;开展“千名代表委员看规范、评规范”活动。

7、员额检察官。指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官数量和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其目的是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

8、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机关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部署,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

9、“十四检”。指2016年7月20日至21日在吉林长春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做好“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总依据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总布局是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务保障一体建设,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展。总要求是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10、公诉专长办案。是我院公诉部门推行的一项办案机制,主要内容是对涉众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新型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共四大类案件,分别交由专业特长的办案小组承办,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培养专业型公诉人才。该机制2014年被评为全省首批基层院建设品牌项目。

11、刑事和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2、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让执法更规范的一种机制创新。我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各类案件,统一对外送达各种法律文书,所有案件都在网上流转,并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

13、案件评查软件系统。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我院自主研发了案件质量评查软件,将执法办案的主要风险点梳理出来,案管部门运用该软件对案件进行评查,数据在软件内自动汇总,直观全面反映案件质量,以利于全面分析。该软件得到省院薛江武检察长两次批示,并于2016年12月莅临我院调研指导时,仔细询问软件运行情况,要求我院进一步完善软件内容,将软件与干警执法档案、执法业绩等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发挥软件功效。

1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将单位和个人构成行贿犯罪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整理录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并对外提供查询,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种工作形式。

15、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研发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对外公开案件的软件系统。主要有四大平台: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经前期试点,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通运行。

16、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最高检颁布的《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指出,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要努力实现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

17、司法救助制度。对于因案件无法侦破,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等方式进行救助。


附件2

有 关 案 例 说 明

1、周帮海、丁邵萍5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31日移送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镜湖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办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周少华故意杀人案。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周少华女友陈某遛狗时因未牵狗绳,致使狗被被害人周某驾车轧死,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5月17日,周少华携带凶器前往光华星城周某住处与周某夫妇交涉赔偿未果后,周少华将周某夫妇二人杀害。周某夫妇的婚生女蔡某甲因惊恐攀爬至室外从十一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1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少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8月1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以周少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3日,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3、吴振东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吴振东与其妻子许朋梅多年感情不和,家庭矛盾较为突出。2014年6月22日晚,被害人许朋梅酒后与吴振东再次发生争吵,矛盾进一步激化。6月23日晚19时许,许朋梅再次与吴振东发生矛盾,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致许朋梅头部受碰撞死亡。吴振东将尸体拖至书房藏匿,在次日凌晨4时许进行分尸。吴振东于6月25日至28日,将尸块运至元泽桥边,投入江中。2014年7月24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振东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现已作出一审判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振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翟笃超、崔涛利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11月,翟笃超、崔涛应聘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指示在芜湖开设成立分公司和第二分公司。翟笃超、崔涛在明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芜湖分公司、第二分公司未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对外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在芜湖各大商场、超市、居民小区等向群众推销“e租宝”产品,实际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3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500余人。2015年12月13日、12月16日,翟笃超、崔涛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该案已由镜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