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 月28日在镜湖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8年,我们在镜湖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立足新时代、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为目标,始终服从、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发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正确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一、坚持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保障社会发展大局
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把打击金融犯罪、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针对新常态下经济犯罪新特点,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打击,全年共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34 人,提起公诉33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严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共批准逮捕19人,提起公诉22人,有力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着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与双联系扶贫点王埂村联系,在藕香园社区挂牌成立“党员帮扶困难群众联系点”,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帮扶慰问困难群众20余人。积极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7件,为8名农民工讨回工资43.9万元。积极推进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战,为5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司法救助资金38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生态检察,以保护长江绿色生态、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为重点,积极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对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68人。同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12”“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1968万元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修复等费用全部得到赔偿,有力促进了长江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
二、坚持惩治犯罪,强化社会治理,服务平安镜湖建设
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批捕涉黑涉恶犯罪84人,提起公诉69人,形成办案威慑。成功办理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以姜添文、江涛、张元为首的“1.15”套路贷涉黑、涉恶系列案件,三起案件涉案6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姜添文、江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涉恶团伙首犯张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办案中,我们向市工商局、伟星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业务监管和市场监测,及时消除隐患,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制宣传手册、深入社区等形式,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严明办案纪律,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干警不得涉足黑恶势力、不得充当保护伞、不得打听案情等,筑牢廉洁办案防线。
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343人,提起公诉718人。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新期待、新要求,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48人;依法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起诉178人。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网络电信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起诉网络电信诈骗、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22人,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严厉打击又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依法不批捕45人,不起诉16人。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及时处理各类信访123次,准确分流各类线索53件。积极探索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与镜湖区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实施办法,确定8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驻点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组织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长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兼任辖区6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举行主题为“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检察开放日活动。强化与共建单位芜湖公交集团合作,在公交车显著位置张贴“滋扰驾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宣传标语,引导公民有序乘车,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三、坚持宪法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不断优化刑事检察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监督,依法纠正违法14件次,监督立案16件,监督撤案5件,纠正漏捕9人,追诉36人;提出抗诉3件,2件已发回重审并改判。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4件。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23名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均被采纳,有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不断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提出执行检察建议8件。在区法院支持和配合下,率先在全市成立首个派驻法院执行检察室,在镜湖新城、大砻坊等4个基层司法所挂牌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6件,促进依法行政。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成功办理一起涉案7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案,3名涉案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断深化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职能,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重点,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48件,对4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针对美团等网络餐饮平台一些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作联动,责令48家不符合网络销售标准的餐饮企业进行整治,有效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益诉讼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泛支持。
四、坚持司法改革,强化法治引领,促进检察科学发展
落实检察体制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遴选员额检察官24名,选任检察官助理25名,招录首批司法雇员11名,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成立新的8个职能部门,突出以办案为中心,整合司法资源,员额检察官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压实办案责任,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采取随机分案、动态监管、质量评查、履职评价等方式,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总要求。
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迅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意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法院集中审理,将此类案件平均办案期限缩短至5天,形成快诉快审的程序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7次。探索建立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依法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建立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有序对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共受理区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依法批准逮捕2人,起诉1人。通过提前介入,依法成功办理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张舒贪污案,该案系区监察委成立以后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当天300余人观摩了案件庭审。区法院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舒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建立内外监督制约体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与代表、委员联络制度,通过举行“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通报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检察工作。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6条,公开法律文书478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加强案件管理,建立监控日志和台账,进一步强化流程监控。认真开展案件评查,设立评查办公室,定期进行评查,全年共评查案件839件,确保办案规范。
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深入探索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把科大讯飞智能语音系统应用作为科技强检的切入点。目前,检务智能语音输入法、会议记录、讯(询)问笔录等综合应用系统在执法办案中已得到全面运用,提升了办案效率。依托智能语音示证系统,顺利完成社会关注的“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庭审多媒体证据展示,使庭审更加全面、直观,增强了庭审效果。
五、坚持从严治检,强化素能提升,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以党的建设为引领,突出政治建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干警思想武装。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
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突出素质兴检。注重检察实践,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岗位练兵、素能培训,积极参加优秀公诉人、精品案件和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着力提高办案能力水平。以观摩庭考核活动为抓手,强化公诉人培养,着力提高庭审公诉水平。加强检察理论调查研究,成功对省级检察课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进行开题。
以精神文化建设为载体,突出文化育检。以理念文化凝聚人,以精神文化鼓舞人,以品牌文化塑造人,推动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积极开展“党员活动日”,举行“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党建知识比赛”等活动,强化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干警精气神,增强队伍凝聚力。参与区文明办举办的志愿者活动,成立“检察蓝”镜检普法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开展丰富多彩的“我爱中国节”等系列文化活动,让干警深刻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以作风建设为抓手,突出从严治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规范执法行为廉政承诺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扎实开展全省检察机关“严肃纪律作风,促进规范司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认真开展全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年”活动,结合“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及“三查三问”要求,制定《党风廉政谈心谈话实施办法》等制度,认真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做好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突出“六清六提升”,切实肃清陈杨遗毒遗风遗痕。
各位代表,2018年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评比表彰活动中,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被评为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和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作为安徽省首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同时,我院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第二届“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荣誉称号。11名干警分获“芜湖市十大杰出青年”、“芜湖好人”、“全市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如何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五位一体”中心大局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工作举措还不够精准。二是如何更好地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公义的手段不多、刚性不足。三是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素质能力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少数干警的执法素质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和解决。
2019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紧紧围绕镜湖区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建设“四最镜湖”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牢把握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法治建设新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在人大监督下依法履职,坚持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强化检察监督。围绕省委巡视组的反馈要求,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政治站位,立足宪法定位,强化检察担当,着力打造公信检察、生态检察、规范检察、阳光检察,切实当好法治秩序的建设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人民权益的守护者。
二、依法忠诚履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按照区委和上级院部署,积极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始终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继续集中力量,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破网打伞”上下功夫,做到“扫黑”和“打伞”同频共振。突出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肃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犯罪,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重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维护民生民利。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力度,保障公共安全。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认真学习、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创新监督模式,拓宽监督途径,改进监督方法,建立健全刑事、民事、行政监督均衡发展的检察监督体系,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强化监督刚性,切实提高诉讼监督工作品质和水平。
四、落实改革要求,推进工作科学发展
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性配套改革,完善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与监察机关有效衔接配合,在依法预防惩治腐败犯罪中发挥检察作用。注重向科技要检力,加大智能语音输入、智能语音会议、智能语音讯(询)问等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构建科学的智慧检务保障体系。
五、严肃纪律作风,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总要求,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增强干警纪律意识,把好廉洁纪律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更加注重检察人才培养,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素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扎实工作,为镜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全市检察工作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有关用语说明
1. 司法救助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 “10·12”“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1月26日立案侦查两起污染环境专案,专案分为“10.12”专案和“1.26”专案,案件被告人多次在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系列污染环境案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均作了重要批示。
3.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新业务,经过两年的试点,已经正式立法,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和一定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并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5.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项规定:一是不得涉足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坚守党纪、政纪和法律底线;二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打听扫黑除恶案件案情;三是不得接受涉黑涉恶人员相关宴请、礼金礼品;四是不得为涉黑涉恶人员说情、打招呼;五是不得过问、插手、干扰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六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案情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严守保密纪律。
7. 套路贷: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其签下双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再以平台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服务费,随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人出现逾期或“违规”时,组织催收人员以言语威吓、上门滋扰、殴打或使用暴力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8.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9. 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指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对其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监督意见或者答复意见而久访不息的信访案件,由检察机关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合接访、公开审查、分析评议,并由社会第三方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申诉、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信访人正确理解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结论,劝导其息诉息访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10. 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为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的规范路径,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与芜湖市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在工作创新和制度适用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成效,为最高检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11.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指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实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未被羁押,由于交付执行不到位,未被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这种情况损害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12. 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我院将监督的“目光”聚焦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率先在全市推出行政检察监督“互联互动”机制,通过线索评估、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13. 民事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14. 员额检察官:指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官数量和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其目的是严格检察官选任条件,提升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
15.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机关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部署,将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7. 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18. 科大讯飞智能语音系统应用:2017年7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指导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要求,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智能语音技术应用,以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为基础,以机器学习、人工智能为方向,打造检务智能语音输入法系统、会议系统、讯(询)问系统、双语系统等方面的综合应用系统。通过智能语音技术应用实现检察信息交互方式新的飞跃,把智能语音云平台作为跨领域、跨平台的链接枢纽,形成智能语音技术与电子检务工程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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