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诉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宁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我院公诉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2016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在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工作主题,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创新公诉工作机制,依法履行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为维护法律正确贯彻实施、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院公诉部门共有干警16人,经司法体制改革,现有员额检察官7人,司法辅助人员9人(检察官助理6人、书记员2人、未定级人员1人)。具有法学本科学历13人,全日制法学研究生2人,在职法学研究生1人。人员平均年龄30.94岁。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80件1349人,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7件207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2件8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70件81人,侵犯财产犯罪227件284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266件549人,贪污贿赂犯罪9件21人、渎职犯罪3件3人。共提起公诉754件1125人,所有公诉的案件均获有罪判决。从统计数据上看,涉案人数居前五位的罪名分别为盗窃罪 173件207人、危险驾驶罪170件170人、开设赌场罪66件117 人、贩卖毒品罪59件73人、故意伤害罪52件57人,共计520件624人,案件占总受理案件数的59.1%,人数占46.3%。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把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作为第一责任,不断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一是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起诉辖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案件59件5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件35件97人,黄、赌、毒案件187件329人,盗抢案件206件257人。成功办理周帮海、丁绍萍等为首的5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芜湖市“水元素”王涛等17人组织卖淫案、陈航等13人组织卖淫案等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着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把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放在公诉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提起公诉24件52人。三是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局。针对辖区内涉众型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做好风险评估,如我院办理的 “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被害人达数百人,案情复杂,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我院成立由分管检察长负责的接访小组,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坚持执行宽严相济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一是从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切实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对初犯、偶犯、从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4件25人,并全面推行不起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二是积极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做到诉前调查把关,评估和解风险,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2016年以来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延伸公诉职能服务社会,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学校等法律服务活动,为社区群众解决法律难题30余个。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选派22名干警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行普法宣传10余次。加强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盲聋哑人等提供法律援助70余次。
(三)坚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加大对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的力度,有效运用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保障案件质量。2016年以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96次,依法追诉漏犯17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11笔,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指控犯罪有力,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二是加大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有效运用抗诉手段纠正不当裁判。2016年以来,我院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4件15人,上级院支持抗诉4件。三是推行规范化量刑建议制度,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共提出量刑建议504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6.8%。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及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报市检察院同步审查相关规定。
(四)坚持科学创新发展理念,打造公诉特色品牌。我院“公诉专长办案”机制是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的首批全省特色品牌机制。该机制充分发挥专人专长,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能。一是实行分组办案。对公诉部门现有人员按照司法改革后分类人员进行编组,成立4个办案组,分别由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实现办案力量的合理分配。二是确定纳入专长办案的案件范围。将涉众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新类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共四大类案件,分别交由4个专案小组承办,并根据情况变化做适时调整。三是用人所长。我们根据办案小组人员的能力专长,将案件分别交给不同的办案小组承办,通过优化组合,发挥各人所长,实现了专业化、精细化的办案模式,达到互相促进,提高办案水平的效果。2016年以来我院专长办案组共办理案件600余件,占受案总数的70%多。
(五)坚持认真落实改革要求,健全公诉工作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照《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公诉部门办案责任制清单,坚决贯彻“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逐步形成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公诉权力运行机制。二是强化案件常态化评查机制。把案件评查作为推进公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由公诉部门一名副科长任专职评查组长,实行“承办人自查、评查组长评查、案管办复查”三重评查,撰写评查报告督促整改。三是建立完善办案规则制度。我们认真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公诉专长办案制度暂行办法》、《公诉专长办案制度施行规则》、《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问责制》等一系列规则制度,对公诉办案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细化办案流程,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六)坚持提升素能转变作风,培育专业精英公诉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干警自学、部门负责人领学、主管检察长授课、支部集中研讨等形式,教育公诉人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扎实开展 “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提升公诉人政治自觉和党性修养。二是加强专业化培训。建立公诉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专家讲座、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培训活动。与安徽师范大学建立检校共建基地,加强检校互融互动。举办业务知识竞赛、案件研讨会、观摩庭考核、优秀文书评比、公诉人辩论赛等活动,提升公诉队伍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组织公诉干警先后数次赴南京、杭州等先进检察院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对青年干警实行“师徒一对一”结对指导,构筑公诉阶梯状人才结构。三是注重自身廉洁建设。设立内部廉政监督员,注重加强对干警进行廉洁从检、纪律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干警规范廉洁执法的自觉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检务督察、办案纪律专项检查,强化对案件的监督。近年来我院公诉部门没有发生干警违法违纪现象。
2016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先后有7人次荣获表彰、嘉奖,有2名省级优秀公诉人、1名全省侦查监督业务能手、1名优秀共产党员、1人被授予三等功、1人被嘉奖,近两年我院公诉检察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业务考核中均位居前列。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关心检察工作、关爱检察队伍,为我们推进公诉检察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诉讼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办案人员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随着新型刑事犯罪种类的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和犯罪方法呈现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办案人员专业化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办案力量不足。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公诉部门工作量显著增加,加班加点已成常态,存在疲劳办案的现象。四是公诉队伍的教育培训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新形势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有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需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加以逐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突出打击暴力、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经济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民生民利。二是更加注重诉讼监督效果。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纠、以罚代刑、刑讯逼供、裁判不公、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等问题,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坚决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三是更加注重提升办案质量。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公诉引导侦查,规范办案流程,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审查到位、证据核查到位、罪名定性到位,提升办案质量水平。四是更加注重司法能力建设。以促进公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途径,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人才库”建设,特别是加大对青年检察官的培养力度,提升公诉队伍能力水平。五是更加注重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公诉工作情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积极争取人大支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工作方向不偏、办案质量过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评议公诉工作,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努力推动公诉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为镜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
附:
有关名词解释
1、公诉检察工作:刑事案件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2、量刑建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就其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3、刑事和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4、公诉专长办案:我院公诉部门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建立的一项办案制度,具体是根据各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专长,对涉众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新型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共四大类案件,分别交由专业特长的办案小组承办,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培养专业型公诉人才。同时以利对同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把握。
5、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研发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对外公开案件的软件系统。主要有四大平台: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经前期试点,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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