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宁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报告2018年以来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在市委、区委和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始终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零容忍,推动形成了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共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91人,已起诉6件93人。今年3月11日,依法对刘士奇等20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该案涉案金额400余万元,被害人达1000人次,犯罪事实40起;4月22日依法对郑亚斌等4人涉恶案件提起公诉。
目前,正在审查起诉汪国玉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我市首例涉及把持基层农村政权的“村霸”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潘朝晖同志就此案办理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该案涉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等12个罪名、50起犯罪事实,案卷数10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30张。
2018年我们成功办理了以姜添文、江涛、张元为首的1.15“套路贷”涉黑涉恶系列案件,该系列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之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以姜添文为首的“等你金融”小贷公司、以江涛为首的恒诺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张元为首的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攫取暴利,诱骗急需借贷的群众,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方式,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三起案件涉案67人,犯罪事实128起,被害人600余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系列案件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我院主动提前介入,强化立案监督,全面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9月,我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对该系列案6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镜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姜添文、江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涉恶团伙首犯张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添文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为全省唯一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被告人江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安徽省十起“涉黑涉恶”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
二、主要做法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多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专项斗争中,坚决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十四督导组移交问题清单,不折不扣落实省委“634+N”立行立改工作方案,把责任和担当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中,以钉钉子精神做好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在办案中体现检察机关的强烈政治担当。
二是坚持依法严惩,确保不枉不纵。始终坚持“依法”二字,将法治思维贯彻专项斗争始终,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对每起涉黑涉恶案件都要经过充分讨论,确保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共提前介入案件9件190人。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做到快捕快诉,全力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办案。同时,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截至目前,共监督立案4件4人,纠正漏捕5人,追诉漏犯3人。
三是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综合治理。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存在漏洞,深入分析发案原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我院在办理1.15“套路贷”系列案件时,发现行业监管缺位、社会治安防范不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提出纠正意见,现均已整改落实到位,收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我们针对汪国玉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向无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无为县牛埠镇自然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并撰写了针对无为县牛埠镇党委、政府的检察专报,促进相关机关、部门提高认识,深挖根治,彻底清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土壤。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我院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台账,指定线索管理组专门负责。对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均做到“两个一律”,采取“一案三查”方式,逐案、逐人深入调查了解,全面摸排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对2015年至2018年来所办理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认真梳理,查找案件线索。目前,我院收到或在办案中发现犯罪线索以及“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共63条,已全部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及上级院处理。
五是着力“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坚持审查起诉与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办案中注重对黑恶组织彻底“打财断血”,在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冻个人资产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涉案赃款可能存在投资“洗白”的去向,明确提出必须追查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所有企业、公司等资金,确保打断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我们在审查汪国玉等33人涉黑案件中,针对该组织存在的涉案固定资产和违法所得可能投资去向,通过退查建议公安机关不仅要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更要对个人所有的车辆、商品房、经营的公司、厂房等资产进行梳理,并及时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进行托管、监管,便于法院对所有违法所得、涉案财物进行统一处置。
六是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所有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案指导组、案件线索管理组、宣传组等6个工作组,同时,实行院领导包案,成立了4个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检察官刑事办案组。制定了涉黑涉恶案件不捕报送审查、提前介入侦查、重大案件公检法三家会商、涉黑案件书面向上级汇报、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等五项工作机制,促进扫黑除恶案件严格高效规范办理。
七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通过编发扫黑除恶工作简报,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条幅、“两微一端”、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社区等形式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同时,注重以案宣传,扩大社会影响,1.15“套路贷”系列案件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庭审期间点击观看人数达130万人次,面对67名被告人、近百名辩护律师,公诉人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各方好评。
八是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我院注重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多次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统一学习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精神;派员参加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培训会。注重对办案经验和法律适用的总结,不断提高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严明办案纪律,制定出台了《镜湖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项纪律规定》,要求全体检察干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并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办案中出现干警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案多人少的客观困难下,我们的办案力量显得还不够充足,办理黑恶犯罪大案的经验尚缺,办案水平还有待提高加强。二是对部分案件的“伞”“网”线索摸排尚不充分、线索跟进力度还不够。目前我们共排查出的线索大部分系在办理无为“村霸”案件中发现,辖区内的线索排查尚不充分,成果还不明显,线索摸排的方式比较单一。三是与公安、法院之间的配合不够,工作合力有待加强。四是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跟进不够,社会治理参与度还需加强。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已经拿出具体的措施正在积极加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市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决策部署,及时学习传达中央督导组与安徽省委省政府三次对接会议精神,对照移交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压实工作责任。二是进一步打好审查起诉“法律仗”。随着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增多,我们确定重大涉黑案件由一名院领导和办案部门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具体承办,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起诉前均需经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确保对涉黑涉恶案件的精准打击。三是进一步深挖彻查“保护伞”。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和范围,对重要线索同步撰写专项分析报告移送,帮助上级院及纪检监察部门迅速了解案情、确定线索价值。四是进一步增强办案合力。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庭审会商,切实加强与侦查、审判部门的相互配合。五是进一步跟进落实检察建议。将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将进行回访、调查,并采取检察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治理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净化社会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继续加大“办案”“打伞”“断财”“治乱”的力度,持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
典型案件说明
1、姜添文等2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已判决)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姜添文、樊大鹏获悉小贷行业滋生“套路贷”的牟利模式,便意图从中敛财。同年7月底,被告人姜添文、余育辉、樊大鹏共同出资成立“等你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未注册),并租赁位于芜湖市北京中路的芜湖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606室作为公司营业地点,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其签下双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公司以平台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服务费,随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人出现逾期或“违规”时,组织催收人员以言语威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15日,向347名被害人放贷,放贷名义资金累计799.3万元,累计获利3995670元,其中含签订合同时获利1732307元,还款期间获利1823559元,结清时获利380303元,违约金获利59500元。
2018年12月28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姜添文等2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江涛等31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已判决)
被告人江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从事信贷工作,意识到小额贷款行业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2017年4月,被告人江涛注册成立芜湖恒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取得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融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芜湖地区的经营代理权。被告人江涛与被告人王鹏共同出资在芜湖市伟星金融中心1802室经营“小安时代”贷款产品,另与被告人周小弟、舒月红等人共同出资在伟星金融中心1805室经营融想资管贷款产品,二个科室由被告人江涛统一管理和控制。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江涛等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服务费、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目骗取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当客户逾期还款时,被告人江涛与专业讨债团伙合作,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期间,被告人江涛窥见催收行业蕴藏着巨大利益,招募了被告人汤浩洁等人组建催收组,并带领催收人员频繁作案,对数十名逾期客户采取张贴告示、喷洒油漆、封堵锁眼、殴打电击、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实施暴力催收。2017年11月,被告人江涛停止“小安时代”贷款业务,与被告人王鹏一同拉拢被告人汪琴娜、汪小兵入股转营与合肥融想公司合作开发的自主产品“恒诺贷”,同样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诱骗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服务居间协议,并制定了苛刻的违约条款。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5部门共向221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6991000元,累计获利1100336.1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2部门共向33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945000元,累计获利175405.03元。
2018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江涛等31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3、张元等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已判决)
2017年,被告人张元获悉小贷行业滋生了“套路贷”的牟利模式,便意图从中敛财。同年9月份,其结识了被告人聂晶、周龙。三被告人了解了“等你金融”小贷公司经营模式,即利用 “零用贷”、“空放”的放贷方式以“套路贷”手段牟利后,一致决定成立此类“小贷公司”,共同出资、共分利润。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张元、聂晶各出资20万元,被告人周龙出资7万元,由被告人张元注册成立“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龙租赁伟星大厦1905室作为公司地点。该公司以房地产信息咨询为名,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9月16日至11月中旬,该公司诈骗至少14名被害人,公司名义放贷48.6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资金36.2万元,累计诈骗12.4万元。
2018年12月28日下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张元等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被告人张元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4. 刘士奇等20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已起诉)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士俊欲在芜湖市开办小贷公司,后经考察认为芜湖“零用贷”市场潜力大,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士俊(另案处理)、傅贤兵、黄友林(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芜湖成立“蜜蜂网”小贷公司,委任刘士学(另案处理)为芜湖地区负责人,选址在芜湖市伟星金融大厦1602室。2017年8月,被告人刘士俊、刘士学、刘士奇又共同出资在芜湖成立“金源宝”小贷公司,选址在本市伟星金融大厦1611室。两公司专营零用贷,即以放款快、无质押、不上征信等为幌子,迷惑被害人前来借贷,随后骗被害人签下借款协议、收条、客户承诺书等多种合同。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后,以平台费、保证金等由头强行收取服务费,还款期间收取畸高利息,设定苛刻违约条款,借此收取高额逾期费和违约金,组织催收人员以电话和上门滋扰等手段进行催收,反复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逼其给付。
蜜蜂网公司在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放贷被害人724人次,放贷名义本金累计5803000元,入账累计获利2327912.24元;金源宝公司在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1月 15日,放贷被害人共计425人次,公司放贷名义本金累计3861000元,入账累计获利1678704.13元。此外,被告人刘士学、刘士奇、齐有亮通过空放贷累计获利208900元。
2019年3月11日,本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将本案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尚未开庭审理。
5、汪国玉等3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正在审查)
上世纪90年代,犯罪嫌疑人汪林忠(系汪国玉之父)在担任无为县牛埠镇集胜行政村书记期间,独断强势、擅谋私利。1995年,犯罪嫌疑人汪国玉经汪林忠违法操作,进入牛埠镇计生办工作。2000年,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汪国玉发现土地资源的价值,遂开始在牛埠镇健康路两侧非法收购集体土地,非法倒卖获利,后通过私建小产权房附带出售获得更多非法利益,从而攫取了组织发展的第一桶金。2004年,在汪林忠的非法操作下,汪国玉进入牛埠镇集胜村委会担任副主任。2006年4月,“村改居”过程中汪国玉又被任命为牛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并主持行政工作。2006年7月,通过汪林忠、汪国玉的违法操作,犯罪嫌疑人汪国涛(系汪国玉胞弟)担任牛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犯罪嫌疑人汪安林等骨干成员被汪国玉先后安排进入牛埠镇环卫办等处工作。
2008年5月,牛埠社区两委选举过程中,汪国玉进行了大规模非法操控,对内召开组织会议布置任务,对外利用职权内定选举人选,通过吃喝宴请、钱财贿赂等方式进行拉拢选票。最终,在社区两委选举中汪国玉当选社区支部书记、主任,王希俊、汪光岭等组织骨干成员也分别在社区取得副书记、会计职位,从而全面把持了牛埠社区基层权力。后该组织成员公开利用社区、国土所等职能,在村民建房、计生服务、征兵入伍等事务中,肆意刁难办事群众,从中索要财物,实现非法敛财;并利用汪大贵等人实施有组织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对群众实施心理、身体的双重强制。此时,以把持农村政权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垄断农村资源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走向成熟。
经审查,该组织多次对村民实施暴力犯罪,其中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1起;长期有组织的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实施高利息放贷盈利约15万元;敲诈勒索、违规收费等合计约107万元;垄断供水资源非法获利约330万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直接获利约420万元;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500万元;非法囤积农村集体土地约17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