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镜湖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八)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区委抓好区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同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协助区委管理和考核干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一)组织干警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规划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装备、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概况
镜湖区检察院内设十三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警务科,纪检组,案件管理办公室。
三、2014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4年度收入总计1227.3万元,支出总计1246.84万元。与2013年相比,收入减少14万元,减少1.1%;支出增加33.14万元,增加2.7%。
四、2014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227.3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
五、2014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46.84万元,均为基本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2014年度决算996.0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524.85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决算396.84万元,“其他检察支出”决算74.3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行政运行和检察业务支出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4年度决算143.12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143.12万元,主要用于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2014年度决算39.4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39.4万元,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度决算68.3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53.1万元,“提租补贴”决算15.2万元,主要用于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