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检察院2015年预算情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镜湖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八)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区委抓好区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同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协助区委管理和考核干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一)组织干警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规划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装备、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概况
镜湖区检察院内设十三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警务科,纪检组,案件管理办公室。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镜湖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深化服务发展举措;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五是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六是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四、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镜湖区检察院2015年度可支配收入1107.06万元,全部为预算拨款安排,支出预算1107.06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845.44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项目支出261.62万元,用于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全年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公共安全支出832.92万元,占75.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2.29万元,占13.76%;医疗卫生支出41.03万元,占3.71%;住房保障支出80.82万元,占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