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她是我国的生态宝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实施长江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举措,是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心怀侥幸、铤而走险,为一己之利,频繁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平衡,威胁水生食物链,影响水域生态环境。
2024年7月5日上午,由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在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镜湖区检察院就季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事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季某某等人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季某某等10人在利益驱使下,相互联络、分工配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多次在长江水域捕捞水产品,总计达1060公斤,造成了案涉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