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持起诉工作,2015年6月1日上午,镜湖区检察院与镜湖区法院专门召开了关于规范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镜湖区法院副院长戴向军、顾斌,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陶笑寒,以及镜湖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庭负责人、镜湖区检察院民行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双方就如何规范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意见》主要明确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对象、方式、撤回支持起诉的条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为该院依法、规范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是明确支持起诉原则。《意见》规定,镜湖区检察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坚持有限介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原则,做到不干预当事人合法的处分权,不干预镜湖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明确支持起诉对象。《意见》明确对国家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提起诉讼的;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严重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等六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支持起诉方式。《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参加庭审活动、发表庭审意见以及向支持起诉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四是明确撤回支持起诉条件。镜湖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镜湖区法院准许的,镜湖区检察院应当撤回支持起诉。
此外,双方在支持起诉书、裁判文书送达方式,裁判文明中写明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商讨,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天的联席会议上,双方还就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信息交换工作进行了讨论,签订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信息交换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