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下午,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浮吊过驳业务”的禁止令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这是近年以来,该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首次提出可以适用缓刑并附带“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上游犯罪系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李某某作为某浮吊经营者,两次利用其经营的浮吊为非法采矿的犯罪分子安排过驳,并从中非法牟利。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向李某某详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检察机关在与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就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时,提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和“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浮吊过驳业务”的禁止令建议,李某某同意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就本案而言,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禁止令”,不仅可以将李某某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还可以有效预防其再犯,对李某某来说,“禁止令”既是一种处罚也是对一种保护。
今后,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还将积极探索禁止令的适用范围,为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以及社会治理提供新思路;该院也将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社区矫正机构就缓刑考验期内的禁止令履行情况予以监督。